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要点解读

来源:时间:2017年12月04日

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,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,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,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本法共七章71条。

   第一章 总则

  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

   第三章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

  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

  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

   第六章 法律责任

   第七章 附则

   学习要点

  一、行政强制的概念

  1、行政强制措施: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,为制止违法行为、防止证据损毁、避免危害发生、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,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,或者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。 2、行政强制执行: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,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。  

  二、行政强制的种类(一)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; 2、查封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;3、扣押财物;4、冻结存款、汇款;5、其他行政强制措施。

  (二)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  1、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(执行罚、罚锾); 2、划拨存款、汇款;3、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财物;4、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;5、代履行(代执行);6、其他强制执行方式。

  三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 1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(第20条);

  2、涉嫌犯罪移送程序(第21条 );

  3、查封、扣押的特别要求(限于涉案场所、设施或财物;不得重复查封;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;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30日;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;造成损失应补偿等。见第22—28条);

  4、冻结的特别要求(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;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,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。见第29—32条)。

  四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

  1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,又不履行行政决定,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(第53条); 2、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,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,方申请法院(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)执行(第54条);3、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,对不予受理裁定,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(第56条);4、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,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(第57条);5、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、法律法规依据、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,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.对不予执行裁定,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(第58条)。6、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,经院长批准后5日内执行(第59条)7、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,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。划拨、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,不得截留、私分或变相私分(第60条)